最新訊息:台灣亞太國際溫泉旅遊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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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經內政部105年5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50031479號函准予立案。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亞太國際溫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 本會以促進溫泉旅遊暨觀光產業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推廣之行銷。並結合台灣各項溫泉旅遊觀光產業,共同研發溫泉產業旅遊觀光產業之規畫及經營管理行銷推廣、交流之發展。並與亞太地區溫泉旅遊觀光產業之合作交流互惠,且提升台灣溫泉旅遊觀光產業之管理能力與服務品質國際化作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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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 共同推動台灣溫泉旅遊暨觀光相關產業國際化發展,並加強溫泉業及觀光旅遊相關休閒旅館業、養生健康餐飲、地方商圈相關產業團體與人員之間之結合與互動關係。
- 探討結合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於國際化發展可能遭遇之共通性技術問題及非技術性障礙,尋求解決之道。
- 加強推動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之各項行銷策略,以期於國際間推廣溫泉文化產業。
- 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之國際商情調查、並設立本會專屬網頁提供會員諮詢、統計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 結合台灣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加強亞太地區業者之間交流與聯盟。
- 舉辦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之培訓課程、專業講座、研討會以建立本會向上提升之能量。
- 本會帶領溫泉旅遊暨觀光休閒相關產業業者出國參訪、參展與國際間相關團體交流,成為與國際接軌之橋樑。
- 建立本會標章認證機制。
-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情之舉辦事項。
- 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 關於會員之聯繫合作及輔導事項。
- 第七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定宗旨及任務,主要為交通部觀光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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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入會資格需在台灣立案或分會設址在台之分會組織。及團體法人贊同本會成立之宗旨,並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且繳納入會費、年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其營業或工作項目與溫泉旅遊、觀光休閒旅館業、養生健康餐飲、健康產業相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入會資格需在台灣立案或分會設址在台之分會組織。及團體法人贊同本會成立之宗旨,並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其從事之工作項目與溫泉旅遊、觀光休閒旅館業、養生健康餐飲、健康產業相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贊助會員:入會資格需在台灣立案或分會設址在台之分會組織。及團體法人贊同本會成立之宗旨,並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贊助本會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若為團體者,需推派代表1人。
- 名譽會員:於亞太區熟悉溫泉、休閒旅館業(含民宿)、養生、餐飲、樂活健康產業相關者,或對此相關產業具有相關學術及發展應用有興趣者。由理事會邀請加入,即為名譽會員。若為團體者,需推派代表1人。
- 第九條
- 個人與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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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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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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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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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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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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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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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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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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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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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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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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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5仟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1萬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5仟元,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1萬元。均於入會時繳交1年份。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0月3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5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50031479號函准予立案。